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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为促进西藏自治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许可范围

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二、许可条件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 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3. 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4. 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5. 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6. 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7.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的规划;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还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通过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定的系统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 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材料及基本情况;
  2. 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从业资格、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文本;
  4. 法人资格、场所、资金、设施等情况证明材料;
  5. 拟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栏目、平台、账号详情及来源说明;
  6.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许可程序

  1. 申请与受理:申请人通过指定系统提交申请材料。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审核与决定: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许可变更与续办: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服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续办。

五、监督管理

  1. 取得许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按照许可范围提供服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制度,并接受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2. 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注明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3.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六、其他事项

本指南由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申请流程、材料模板及系统操作,请以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方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申请单位在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符合所有法定条件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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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06 23:27:38